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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-工业自动化仪表用记录笔、记录纸

日期:2024-03-17 14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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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-工业自动化仪表用记录笔、记录纸
 

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记录笔的术语、基本参数、技术要求、实验方法、验收规则、包装、标志和运输。
本标准使用于笔尖和墨水构成一体的工业自动化仪表用记录笔。
2、引用标准
ZBY002-81仪器仪表运输、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实验方法
ZBY32007-87工业自动化仪表用记录纸
3、术语(下列术语实用于本标准)
3.1 记录笔-记录仪表中用来描绘记录曲线的部件。
3.2 笔尖-记录笔的划线部位。
3.3 笔尖受力-记录笔施加在记录纸上的力。
3.4 录迹-记录笔描绘在记录纸上的曲线。
3.5 使用寿命-在录迹质量符合要求的条件下,记录笔连续划线的总长度。
4、基本参数
4.1 工作大气条件-记录笔应能在环境温度为0~+60℃和相对湿度为5%~90%的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。
4.2 笔尖受力-正常工作时,笔尖受力应不大于0.2N。
5、技术要求
5.1 录迹质量-记录笔的录迹应清晰、明显、不化水、不断线;记录线宽度应不大于0.6mm。
5.2 划线速度-记录笔的划线速度范围应按制造厂的规定。在规定的划线速度范围内,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要求。
5.3停笔时间-记录笔听在记录纸上24h、记录纸上化水点直径应不大于5mm。恢复记录后应能正常记录,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要求。
5.4 间断划线时间-记录笔抬离记录纸72h,恢复记录后应能正常记录,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要求。
5.5涂污性能-记录笔在记录纸上连续划线并使记录纸被“完全涂色“时,应满足下列要求:a.不应出现断线;b.不应有墨水滴和污斑。
5.6 湿热影响-记录笔在温度为40±2℃和相对湿度为90%~96%的环境下,录迹仍应清晰,无墨水滴和污斑。
5.7 低温影响-记录笔在温度为0±2℃的环境下,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要求。
5.8 外观-记录笔外形应完整无损,各部分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,封装严密无墨水渗漏。
5.9 使用寿命-使用寿命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。在固定的使用寿命期限内,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要求。
5.11抗运输条件性能-记录笔在运输包装条件下,应能符合ZBY002中低温试验和连续冲击试验的要求;低温试验的温度取-40℃。试验后,记录笔应符合5.1条和5.8条的要求。
6、试验条件
6.1 试验条件
6.1.1试验环境条件
实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:
温度:15~35℃;相对湿度:45%~75%;大气压力:86KPa~106KPa
6.1.2 试验时的笔尖受力-0.18±0。02N
注:若制造厂规定笔尖受力低于此值时,应取制造厂规定受力的*大值,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。
6.1.3 试验用的记录纸-记录用的记录纸应符合ZBY32 007的规定。
6.2 试验方法
6.2.1录迹质量实验-记录笔以记录幅值为250mm和划线速度为60m/h的三角形波记录1h;再以不大于30mm/h的划线速度记录1h。试验后录迹应符合5.1条的规定。
6.2.2划线速度试验-记录笔以记录幅值为250mm和规定*快划线速度的三角形波记录50m划线长度;再以规定*慢划线3h。试验后应符合5.2条的规定。
6.2.3停笔时间试验-记录笔以不大于30mm/h的划线速度记录1h,然后使记录笔与记录纸保持相对静止的接触状态,持续24h后再恢复记录1h。试验后应符合5.3条的规定。
6.2.4间断划线时间试验-记录笔以不大于30mm/h的划线速度记录1h,然后抬高记录笔使其与记录纸处于非接触状态,持续72h,再恢复记录1h试验后应符合5.4条的规定。
6.2.5涂污性能试验-试验时记录纸速度应不大于30mm/h,记录笔以记录幅值为100mm的方形波划线,选择适当的划线速度使所有录迹不能分辨线条,即记录纸被“完全涂色”为止,以这一划线速度记录24h或至少500mm的记录纸长度。实验后应符合5.5条的规定。
6.2.6湿热影响试验-记录笔在温度为40±2℃和相对湿度为90%~96%的环境下,以不大于30mm/h划线速度记录4h。试验后应符合5.6条的规定。
6.2.7低温影响试验-记录笔在温度为0±2℃的环境下,以记录幅值为250mm和划线速度为20m/h的xuan波记录4h。试验后应符合5.7条的规定。
6.2.8 外观检查-用目测检查记录笔外姓及封装质量:用游标卡尺检查各部分尺寸,检查结果应符合5.8条的规定。
6.2.9使用寿命试验-记录笔应以记录幅值为250mm,划线速度不低于记录笔规定*快划线速度的一半的正xuan波记录到规定寿命指标的90%;在以不大于30mm/h的划线速度记录1h。试验后应符合5.9条的规定。
6.2.10 抗运输条件性能试验-应按ZBY002中3.2条和3.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,该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.11条的规定。
7、检验规则
7.1 记录笔须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7.2 出厂检验-出厂检验应包括:a.录迹质量(5.1) b.外观(5.8)
7.3 型式检验-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(贮存期除外)。
其中:5.1~5.4和5.8条应在同一支笔上进行:5.4~5.7、5.9和5.11条可分项分笔进行。
a.新产品
b.工艺、材料、结构尺寸有改变时。
8、包装、标志和运输
8.1 记录笔包装上应印有品名、型号、出厂日期、数量、体积和重量等标志。
8.2 应以十进制计数单位进行包装。
8.3 成品运输时防止日晒雨淋,避免与有机溶剂一起装运。
9、贮存
记录笔应在温度为0~±40℃和相对湿度不低于40%的环境中贮存,避免与有机溶剂一起存放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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