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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-工業自動化儀表用記錄筆、記錄紙

日期:2024-05-06 2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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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-工業自動化儀表用記錄筆、記錄紙
 

主題內容與使用範圍
本標準規定了工業自動化儀表用記錄筆的術語、基本參數、技術要求、實驗方法、驗收規則、包裝、標誌和運輸。
本標準使用於筆尖和墨水構成一體的工業自動化儀表用記錄筆。
2、引用標準
ZBY002-81儀器儀表運輸、運輸貯存基本環境條件及實驗方法
ZBY32007-87工業自動化儀表用記錄紙
3、術語(下列術語實用於本標準)
3.1 記錄筆-記錄儀表中用來描繪記錄曲線的部件。
3.2 筆尖-記錄筆的劃線部位。
3.3 筆尖受力-記錄筆施加在記錄紙上的力。
3.4 錄跡-記錄筆描繪在記錄紙上的曲線。
3.5 使用壽命-在錄跡質量符合要求的條件下,記錄筆連續劃線的總長度。
4、基本參數
4.1 工作大氣條件-記錄筆應能在環境溫度為0~+60℃和相對濕度為5%~90%的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。
4.2 筆尖受力-正常工作時,筆尖受力應不大於0.2N。
5、技術要求
5.1 錄跡質量-記錄筆的錄跡應清晰、明顯、不化水、不斷線;記錄線寬度應不大於0.6mm。
5.2 劃線速度-記錄筆的劃線速度範圍應按製造廠的規定。在規定的劃線速度範圍內,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要求。
5.3停筆時間-記錄筆聽在記錄紙上24h、記錄紙上化水點直徑應不大於5mm。恢複記錄後應能正常記錄,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要求。
5.4 間斷劃線時間-記錄筆抬離記錄紙72h,恢複記錄後應能正常記錄,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要求。
5.5塗汙性能-記錄筆在記錄紙上連續劃線並使記錄紙被“完全塗色“時,應滿足下列要求:a.不應出現斷線;b.不應有墨水滴和汙斑。
5.6 濕熱影響-記錄筆在溫度為40±2℃和相對濕度為90%~96%的環境下,錄跡仍應清晰,無墨水滴和汙斑。
5.7 低溫影響-記錄筆在溫度為0±2℃的環境下,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要求。
5.8 外觀-記錄筆外形應完整無損,各部分尺寸應符合圖紙要求,封裝嚴密無墨水滲漏。
5.9 使用壽命-使用壽命應符合製造廠的規定。在固定的使用壽命期限內,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要求。
5.11抗運輸條件性能-記錄筆在運輸包裝條件下,應能符合ZBY002中低溫試驗和連續衝擊試驗的要求;低溫試驗的溫度取-40℃。試驗後,記錄筆應符合5.1條和5.8條的要求。
6、試驗條件
6.1 試驗條件
6.1.1試驗環境條件
實驗應在下列環境條件下進行:
溫度:15~35℃;相對濕度:45%~75%;大氣壓力:86KPa~106KPa
6.1.2 試驗時的筆尖受力-0.18±0。02N
注:若製造廠規定筆尖受力低於此值時,應取製造廠規定受力的*大值,並在試驗報告中注明。
6.1.3 試驗用的記錄紙-記錄用的記錄紙應符合ZBY32 007的規定。
6.2 試驗方法
6.2.1錄跡質量實驗-記錄筆以記錄幅值為250mm和劃線速度為60m/h的三角形波記錄1h;再以不大於30mm/h的劃線速度記錄1h。試驗後錄跡應符合5.1條的規定。
6.2.2劃線速度試驗-記錄筆以記錄幅值為250mm和規定*快劃線速度的三角形波記錄50m劃線長度;再以規定*慢劃線3h。試驗後應符合5.2條的規定。
6.2.3停筆時間試驗-記錄筆以不大於30mm/h的劃線速度記錄1h,然後使記錄筆與記錄紙保持相對靜止的接觸狀態,持續24h後再恢複記錄1h。試驗後應符合5.3條的規定。
6.2.4間斷劃線時間試驗-記錄筆以不大於30mm/h的劃線速度記錄1h,然後抬高記錄筆使其與記錄紙處於非接觸狀態,持續72h,再恢複記錄1h試驗後應符合5.4條的規定。
6.2.5塗汙性能試驗-試驗時記錄紙速度應不大於30mm/h,記錄筆以記錄幅值為100mm的方形波劃線,選擇適當的劃線速度使所有錄跡不能分辨線條,即記錄紙被“完全塗色”為止,以這一劃線速度記錄24h或至少500mm的記錄紙長度。實驗後應符合5.5條的規定。
6.2.6濕熱影響試驗-記錄筆在溫度為40±2℃和相對濕度為90%~96%的環境下,以不大於30mm/h劃線速度記錄4h。試驗後應符合5.6條的規定。
6.2.7低溫影響試驗-記錄筆在溫度為0±2℃的環境下,以記錄幅值為250mm和劃線速度為20m/h的xuan波記錄4h。試驗後應符合5.7條的規定。
6.2.8 外觀檢查-用目測檢查記錄筆外姓及封裝質量:用遊標卡尺檢查各部分尺寸,檢查結果應符合5.8條的規定。
6.2.9使用壽命試驗-記錄筆應以記錄幅值為250mm,劃線速度不低於記錄筆規定*快劃線速度的一半的正xuan波記錄到規定壽命指標的90%;在以不大於30mm/h的劃線速度記錄1h。試驗後應符合5.9條的規定。
6.2.10 抗運輸條件性能試驗-應按ZBY002中3.2條和3.4條的規定進行試驗,該試驗後應符合本標準5.11條的規定。
7、檢驗規則
7.1 記錄筆須檢驗合格,並附有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。
7.2 出廠檢驗-出廠檢驗應包括:a.錄跡質量(5.1) b.外觀(5.8)
7.3 型式檢驗-在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。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(貯存期除外)。
其中:5.1~5.4和5.8條應在同一支筆上進行:5.4~5.7、5.9和5.11條可分項分筆進行。
a.新產品
b.工藝、材料、結構尺寸有改變時。
8、包裝、標誌和運輸
8.1 記錄筆包裝上應印有品名、型號、出廠日期、數量、體積和重量等標誌。
8.2 應以十進製計數單位進行包裝。
8.3 成品運輸時防止日曬雨淋,避免與有機溶劑一起裝運。
9、貯存
記錄筆應在溫度為0~±40℃和相對濕度不低於40%的環境中貯存,避免與有機溶劑一起存放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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